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章程》第三章关于会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章程》),以及河南省科协、民政厅关于全省学术单位会员发展与收费的相关文件,特制定《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扩大会员队伍,规范会员管理,强化会员服务,增强会员的凝聚力,提高会员建设规范化运行。

第三条  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工作,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只负责会员的发展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负责建立统一的会员管理数据库和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制订统一的会员数据格式及登记表格,并提供会员工作平台及会员证。会员登录工作平台可进行个人资料更新、修改、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章程》和《管理办法》赋予的权利,同时须履行《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发展会员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倡导会员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会员种类和入会条件

第七条 本会设会员、单位会员两大类。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会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入会程序

第九条 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审批,由学会统一编号入档,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颁发证书。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组织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每次减收会务费50元。

(四)优先选派出席有关全国及国际学术会议。

(五)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学会的学术资料和信息。

(六)设立会员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科研、教学、医疗服务和医学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按期交纳会费。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捐资金。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权利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及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免费获得本会的年度活动表及学会工作有关信息。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可以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省内外学术会议。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单位会员单位享有向本会推荐理事权。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五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会员档案,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档案里应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学历、外语的语种及水平、专长以及每个时期的论文及专著、创造发明、学术成就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每5-10年对会员情况普查一次并及时更改会员档案。

第十七条 会员调离本省或调入本省时,应携带原会员证办理会员转接手续。

第十八条 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声明并按期寄交会费,两年以上不交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证由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统一编号盖章,会员证遗失时应向发证单位写出申请,说明原因,报学会审批后,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章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的具体措施,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一年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费根据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标准交纳。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一次交纳15年,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三条 会费开支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九章 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严重违反《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者,经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物理医学学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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